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砍伐或者移植致死城市树木的,每砍伐或者移植致死一株,责令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十株以上二十株以下,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在原地补栽胸径八厘米以上的相同树种树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修剪城市树木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评估丧失景观价值的,依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