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者移植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确实需要的;

(六)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