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五)其他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