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扩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建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三)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