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自治机关依法享有管理自治县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自主安排自治县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生产,开源节流,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照顾。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自治县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税收返还部分,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返还给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由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则,编制部分预算,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可以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