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共用部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使用建议,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列支。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以申请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电梯故障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屋面、外墙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三)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等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四)楼体外立面或者楼梯间、公共走廊的瓷砖等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六)供配电系统中涉及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申请紧急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