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管理与使用办法;

(三)制定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建立相关档案;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决议,对其违法违约行为进行劝阻;

(八)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业主之外的其他合法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情况、车位(车库)使用情况,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