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发放。
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从业人员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增加的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本条例未规定给予生育津贴的,其工资由原发放单位发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