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经营者信用信息,将执法案件查处结果录入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系统,并对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在投融资、土地供应、市场主体登记、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