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或者网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 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培训;

(二) 违反约定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内容;

(三) 违反约定调整培训时间和内容,减少培训时长和次数;

(四) 不按约定的授课人、课程、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网络平台等提供培训服务;

(五) 迫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

(六) 其他不按法律、法规或者约定提供培训服务的行为。

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