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明示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系数、建筑和装饰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房日期、价款、产权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商品房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退房: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房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四)交房时间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五)房屋已设定抵押未事先告知消费者的;

(六)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购房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外向消费者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将其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