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在销售或者提供服务前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饰、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和场所,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及时给予救助。

特种游乐设施、户外拓展训练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设备和救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