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四)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