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西安城墙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