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未取得城乡规划相关证书或者违法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擅自修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

(二)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不依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的;

(四)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的;

(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的相关内容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七)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房屋使用性质向申请人核发有关许可或者营业执照的;

(八)接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通知后,未停止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水、电、气等销售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