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宅改造,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开发区内的村庄改造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的原则,集中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镇、村庄规划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持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方案、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后,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