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开工建设,因故未能开工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一次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