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规划条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