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主动与造成土壤环境污染、土壤生态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获得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