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开展监测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