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本省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