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整合和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关闭、搬迁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地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及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地块信息。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清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