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
开垦耕地实施主体应当提前将开垦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垦实施方案中应当包含拟开垦耕地的进度安排、面积、位置、土地利用现状及历史等信息。
拟开垦耕地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符合相应标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原则上不得复垦为食用农产品耕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