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面积、地块分布、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
农用地详查范围和内容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详查范围和内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