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弃置废弃船只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者无法确定的,组织清除。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擅自弃置清淤弃土的,由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设置住家船、餐饮船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拖离或者拆除,逾期不拖离的,予以拖离;不能拖离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