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洪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洪泽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安全的责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洪泽湖保护的有关工作。

洪泽湖各级河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