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洪泽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弃置废弃船只,擅自弃置清淤弃土;
(二)围湖造地、圈圩种植、圈圩养殖;
(三)新设除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四)设置住家船、餐饮船;
(五)新建、扩建宾馆饭店,开发建设房地产,或者违法建设其他设施;
(六)在洪泽湖迎水侧水域、湖洲、滩地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七)其他缩小水域面积、侵占水域岸线、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行为。
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已有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当依法逐步退出。对已有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宽圩堤和垫高土地地面,不得新建、扩建硬质道路、涵闸、泵站、房屋等设施;已经列入洪泽湖退圩还湖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在退出前不得转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