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遗迹、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属于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湿地公园内人文历史风貌资源普查,对湿地公园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编制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保护名录应当征求建(构)筑物、遗迹、遗址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应当依法保护,禁止侵占、损毁;需要修缮的,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