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直接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直接用于基坑回填、筑路施工、土地复耕、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化覆土等的利用方式。
(二)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或者可利用原料的利用方式。
(三)消纳处置,是指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尾渣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消纳场所进行填埋的处理方式。
(四)工程渣土,是指土地平整、地下空间开挖等施工以及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五)工程泥浆,是指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以及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顶管、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六)工程弃料,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施工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七)拆除弃料,是指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