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开启车载装置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车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核定时间、路线清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车辆未保持密闭,沿途滴漏、遗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车一千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