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的尾渣应当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其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