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在施工开始十五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垃圾产生的总量、类型和清运工期;

(二)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直接利用、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