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污染环境防治、消防、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场所外,施工工地、车船驳运码头、直接利用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或者消纳场所达到一定规模的,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的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将技术检测监控设备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技术检测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主管部门公共视频图像系统建设相衔接,实现设备和数据共享,防止重复设置。

前款规定的场所规模以及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共享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