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