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并组织实施司法鉴定,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完成司法鉴定;

(二)制定并执行执业、收费、公示、鉴定材料、业务档案、财务、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监督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

(四)为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物质保障;

(五)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

(六)按照规定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八)协助、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机构的举报、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