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和其他偷排方式,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