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