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水功能区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海洋渔业、自然资源和有关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
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