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业处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鉴定意见书上冒充本人签名的;

(二)违规收受鉴定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的;

(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者出借个人名义为他人招揽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