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停业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承办的;

(二)授意或者放任他人在鉴定意见书上冒充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三)授意或者放任司法鉴定人违反鉴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管理规定的;

(四)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开展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鉴定执业活动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出借本机构名义为他人招揽业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