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宣告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超过一年的;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通过延续审核的;

(三)交由设立组织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控制的;

(四)设立组织依法终止且没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其权利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补足之前不得开展执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