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每人每月按照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2014年3月1日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未享受前款奖励且户籍在本自治区内的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