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