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