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