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对以下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政策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作出重要修改的;

(三)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进行专项审查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在开展依职权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一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