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每株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造成死亡的,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每株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其他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