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地震、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察、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图编制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三)防震减灾经费的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