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将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报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发布。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