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配送、外卖餐饮食品以及点餐、收银、卫生保洁等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咖啡厅、酒吧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者。
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